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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为调动政协委员和党派、团体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多提提案,提出高质量提案;鼓励办理单位和个人,认真办理提案,发挥政协的重要作用,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县政协委员个人提案,联名提案,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
2、提案办理单位。
二、评选项目:
1、优秀提案。
2、提案先进个人。
3、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4、提案办理先进个人。
三、评选条件
(一)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提案内容符合党的大政方针,按照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参与价值高、效果明显,提案对改进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采纳实施后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提案书写规范,具有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建议可行和超前意识的特点,做到一事一案。
(二)
提案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提出提案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委员个人。
2、重视调查研究,提出的提案既反映热点,又符合可行性。
(三)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落实,制度健全。对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具有登记、分办、审核、答复、总结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提案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2、办理认真,注重质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办理工作扎实认真,形式灵活多样。积极开展协商办案,开门立案。
3、实事求是,落实到位。办理工作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件件落实到位。同时重视委员的反馈意见和续办复办工作,重视提案办理成果,提案办理满意率达到95%以上。
4、在办理工作中,及时与提案人沟通情况,主动听取提案人意见,积极主动与有关单位搞好协作和配合。
(四)
提案办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提案工作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提案工作的学习、研讨、视察等活动,在提案办理中取得显著成绩。
2、热爱提案工作,办理工作认真,程序规范。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取得联系,尊重政协委员意见,在办理工作中为领导当好参谋,办好政协提案。
四、评选方法:
1、根据评选条件由县政协委员、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办理单位推荐。
2、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根据推荐意见,征求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及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在认识统一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提案、提案先进个人、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提案办理先进个人名单。
3、评选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提案总数的3—5%左右。
4、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县政协在每年举行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5、评选、表彰的具体事项:优秀提案,提案先进个人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名单提交主席会议通过;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提案办理先进个人根据提案办理情况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定后,提交主席会议通过,具体工作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
五、附则:
1、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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