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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把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了宪法序言。宪法序言中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1993年3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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