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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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